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也有版权吗?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也有版权吗?这个案例告诉你!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李某诉刘某侵害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法院认为,该案中的人工智能生成图片体现了人的智力投入,具备“独创性”要素,并且体现了人的个性化表达,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刘某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构成侵权,故法院判决刘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李某500元。
目前,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在各方的共同推动下进入爆发式增长阶段,市场发展潜力巨大。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版权纠纷,甚至诉至法院。在这些案件中,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能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一直存在争议。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审理上述案件中认为,涉案图片系李某利用人工智能生成,根据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因涉案图片体现出原告的独创性智力投入,被认定为作品,相关著作权归属于原告。同时该案判决强调,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需要个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们反复考量了两个问题。”上述案件的审判长、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朱阁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方面是当传统理论遇到全新应用场景时,是否要进行调适和发展的问题。另一方面,作品的认定是否仅有法律判断,还是也需进行价值判断的问题。朱阁认为,不能固守历史的标准,唯有面向未来进行思考,才能选好当下的路径。通过认可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作品”属性和使用者的“创作者”身份,将有利于鼓励使用者利用人工智能工具进行创作的热情从而实现著作权法“激励作品创作”的内在目标,有利于促进相关主体对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标识进而推动监管法规的落实、公众知情权的保护,有利于强化人在人工智能发展中的主导地位,有利于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发展和应用。
虽然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版权性的讨论一直未曾停止,但上述判决无疑对此类纠纷的解决具有借鉴意义。期待更多的判例出现,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提供版权保护司法指引。